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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钦:关于对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建议

发布日期:2016-04-14 10:05 访问次数: 字号:[ ]




关于对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建议

民建烟台市芝罘区委 刘义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较多,主要包括区域性政策、行业性政策、企业规模性政策和所有制性政策四大类。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当前,无论政府部门还是企业,都在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土地政策等,地方更是把向中央争取税收优惠视为促进区域发展的关键。但是如果争取不到,一些地区就自定政策,越权减免税、以支出代减税等现象频出,导致企业、个人得利,政府受损,打破税收均衡,扰乱税收秩序,削弱调控能力,影响公平竞争。

一是削弱税制权威性。当前,我国大部分税种的税制都有国务院可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文,因而大小税种均有几十条税收优惠政策,这种无序减税格局极大地削弱了税制的权威性,肢解了税制的完整性。

二是破坏市场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过多,形成了多种政策洼地,打破了税收均衡,阻碍了区域经济在公平竞争基础上的协调发展。

三是影响社会公平。当前各类优惠政策减税,受益主体大部分是是特定产业和区域,形成了为减税而减税的现象,减税本身难以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影响社会公平。

因此,认真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自中央至地方的完整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流程,重点清理各种越权税收减免、无序减税、变相返还、地区之间招商竞争减税等现象,在全国范围建立起统一规范、公平公正的税收征管环境,加快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更大程度、更大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一是建议全国统一时点、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行动,一刀切,齐步走,不能“厚此薄彼”,不能有“例外”。

二是鉴于清理规范工作量大面广,政策性、敏感性很强,涉及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各级之间、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等多层关系,建议中央在制定全国清理规范工作方案时,尽可能提前征求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三是加快我国税式支出管理机制创新,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统计评价制度,动态掌握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科学评估优惠政策的执行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把有利于总体发展的税收优惠转换为一般条款,使所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利益均沾,尽快建立全国统一、规范、常态、高效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进而维护税制的权威性、完整性和稳定性。

四是为从源头上规范税收政策,建议今后国家在顶层设计税收优惠政策时,坚持税制全国统一,确保要素在全国范围内流动面临同等税制条件。应该更加注重行业产业性税收优惠,少制定或者不制定区域性优惠政策,避免产生新的“政策洼地”;更加注重内贸与外贸、生产与消费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统筹衔接,更好地实现税收调控的统一和贯通;更加注重经济调控和社会调控的并举并重,更好地发挥好税收优惠在扶持弱势群体、调节贫富差距等方面的调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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